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调整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范围和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日期:2022-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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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我县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根据《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53号)及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我委起草了《关于调整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范围和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和《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461056954@qq.com,邮件主题请注明“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重庆市彭水县靛水街道公安大楼2号楼201室,并在信封上注明“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

由于工作需要,时间紧急,故征求意见期限缩短为7个工作日,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2年8月12日24时。

(联系人:付川;联系电话:17726289087)

附件:1.《关于调整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范围和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2. 《关于调整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范围和标准的通知》解读(征求意见稿)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2年8月4日


附件1

关于调整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范围和标准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相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促进我县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根据《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53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渝府发〔2015〕53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全市产业园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渝府发〔2021〕29号)有关规定,对我县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标准及范围

(一)县域Ⅰ档范围。汉葭街道、绍庆街道、靛水街道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按建筑面积180元/平方米计征。

(二)县域Ⅱ档范围。保家镇、郁山镇、新田镇、高谷镇、万足镇、保家工业园区、阿依河景区、摩围山生态旅游度假区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按建筑面积100元/平方米计征。

(三)县域Ⅲ档范围。其他建制镇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按建筑面积80元/平方米计征。

(四)县域Ⅳ档范围。各乡集镇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按建筑面积50元/平方米计征。

(五)保家工业园区四至范围内经确认后的工业项目生产性用房及仓储、检验检测、自用车库等配套用房,按建筑面积10元/平方米计征。保家工业园区规划范围外的其它工业项目生产性用房及仓储、检验检测、自用车库等配套用房配套费按建筑面积12元/平方米计征。

(六)经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村民在规划区内利用自用宅基地修建、改建自用住房的,以每人建筑面积30平方米免收城市建设配套费。

二 、征收管理

城市建设配套费管理模式、征收办法、减免政策按照《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53号)的规定执行。村民在建制乡镇(街道)规划区内自建房城市建设配套费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属地乡镇(街道)征收,使用暂按现行财政体制执行。

三、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起执行。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2年  月  日


附件2

《关于调整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范围和标准的通知》解读

(征求意见稿)

经县人民政府于2022年*月*日以彭水府发〔2022〕 号公布实施了《关于调整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范围和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为便于各级各部门和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政策内容,现对相关政策作出如下解读:

一、背景依据

近年来,随着新型城镇化质量稳步提升,城市建成区范围不断扩大,城市基础设施逐步完善,城市建设发展的环境发生明显变化,我县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在2012年调整后一直未做调整,为更好适应新形势发展需求,根据《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53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渝府发〔2015〕53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全市产业园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渝府发〔2021〕2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彭水实际,横向对比渝东南片区其他区县,对原配套费征收文件《关于调整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范围和标准的通知》(彭水府发〔2012〕38号)进行了修改,通过县政府网站公开征求了社会各界意见,并书面征求了县发展改革委、县财政局、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各乡镇(街道)意见,特印发了本通知。

二、主要内容

《通知》包括征收标准及范围、征收管理、执行时间等3个部分。

(一)征收标准及范围

1. 县域Ⅰ档范围。汉葭街道、绍庆街道、靛水街道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按建筑面积180元/平方米计征。标准参考渝东南片区其他区县(160元~230/平方米)征收标准情况,综合统计测算彭水县在建房地产开发项目商业、住宅占比,Ⅰ档配套费从现行住宅140元/平方米,商业190元/平方米调整为按建筑面积180元/平方米计征,综合测算调涨30元/平方米。

2. 县域Ⅱ档范围。保家镇、郁山镇、新田镇、高谷镇、万足镇、保家工业园区、阿依河景区、摩围山生态旅游度假区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按建筑面积100元/平方米计征。Ⅱ档重点镇及保家工业园区、阿依河景区、摩围山生态旅游度假区配套费征收标准从现行的80元/平方米调整至100元/平方米,调涨20元/平方米。

3. 县域Ⅲ档范围。其他建制镇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按建筑面积80元/平方米计征。标准对照渝东南片区其他区县(50元~100/平方米)征收标准情况,配套费从现行50元/平方米调整至80元/平方米,调涨30元/平方米。

4. 县域Ⅳ档范围。各乡集镇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按建筑面积50元/平方米计征。标准对照渝东南片区其他区县(50元~80/平方米)征收标准情况,配套费从现行30元/平方米调整至50元/平方米,调涨20元/平方米。

5. 保家工业园区四至范围内经确认后的工业项目生产性用房及仓储、检验检测、自用车库等配套用房,按建筑面积10元/平方米计征;保家工业园区规划范围外的其它工业项目生产性用房及仓储、检验检测、自用车库等配套用房配套费按建筑面积12元/平方米计征。

6. 经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村民在规划区内利用自用宅基地修建、改建自用住房的,以每人建筑面积30平方米免收城市建设配套费。

(二)征收管理

城市建设配套费管理模式、征收办法、减免政策按照《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53号)的规定执行。村民在建制乡镇(街道)规划区内自建房城市建设配套费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属地乡镇(街道)征收,使用暂按现行财政体制执行。

(三)执行时间

本通知从2022年*月*日(以印发时间为准)起执行。

三、相关政策的查阅途径

可以通过彭水县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网站查询。



重大决策草案解读: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范围和标准的通知》解读

重大决策意见征集反馈: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关于调整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范围和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