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彭水市监处罚〔2023〕49号
当事人:彭水县新街永胜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43MA5U93MR1W
经营场所:重庆市彭水县保家镇鹿山居委4组359号
经营者:黄*胜
此案来源于监督抽检,2022年12月8日,抽样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超市内待售的美国青豆(原味,生产日期:2022-07-01)和美国青豆(烤肉味,生产日期:2022-07-01)进行抽样送检。样品经重庆市黔江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2022年12月26日出具美国青豆(烤肉味)的《检验报告》(№:F22SR006333),其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酸价(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2年12月27日出具美国青豆(原味)的《检验报告》(№:F22SR006331),其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酸价(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2年12月29日,本局收到上述不合格报告。2023年1月5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超市进行现场检查,并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F22SR06331、№:F22SR006333)、《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结果告知书》(彭水市监检结﹝2023﹞bj-01),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未提出异议,且明确提出不申请复检。现场检查时未发现抽检同批次的不合格美国青豆(原味)和美国青豆(烤肉味),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2023年1月11日,经本局负责人批准,决定对当事人涉嫌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进行询问、调查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3年2月3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查明,2022年7月15日,当事人从龙海市恒源食品厂以38元/件的价格分别购进美国青豆(原味,生产日期:2022-07-01)1件(4.85kg/件)、美国青豆(烤肉味,生产日期:2022-07-01)1件(4.85kg/件),并支付货款76元。被抽样送检的美国青豆(原味)的外包装上标注信息为“产品名称:美国青豆(原味),产品类别:炒货(油炸类),商标:好酥福,执行标准号:GB19300,食品生产许可证号:SC11335068100712,保质期:10个月,生产日期:2022年07月01日,制造商:龙海市恒源食品厂,地址:福建省龙海市白水镇楼埭工业区”; 美国青豆(烤肉味)的外包装上标注信息为“产品名称:美国青豆(烤肉味),产品类别:炒货(油炸类),商标:好酥福,执行标准号:GB19300,食品生产许可证号:SC11335068100712,保质期:10个月,生产日期:2022年07月01日,制造商:龙海市恒源食品厂,地址:福建省龙海市白水镇楼埭工业区”。购进上述美国青豆(原味)和美国青豆(烤肉味)后,当事人均以19.8元/kg的价格在超市内对外进行销售。
2022年12月8日,抽样人员对当事人超市内待售的美国青豆(原味)和美国青豆(烤肉味)进行抽样时,超市内尚余美国青豆(原味)2kg和美国青豆(烤肉味)2.5kg待售。抽样人员对上述两种美国青豆进行了抽样送检,其中美国青豆(原味)抽样样品为1.568kg,并以19.8元/kg的销售价格购买了样品,当事人获得销货款31.05元(保留两位小数);美国青豆(烤肉味)抽样样品为2.094kg,并以19.8元/kg的销售价格购买了样品,当事人获得销货款41.46元(保留两位小数)。当事人共计获得销货款72.51元。抽检后余下美国青豆(原味)0.432kg、美国青豆(烤肉味)0.406kg, 当事人于2022年12月10日前均以19.8元/kg的价格销售完毕,共计获得销货款16.59元(保留两位小数)。
综上,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货值金额为192.06元(计算公式:货值金额192.06元=美国青豆﹝原味﹞购进数量4.85kg*销售价格19.8元/kg+美国青豆﹝烤肉味﹞购进数量4.85kg*销售价格19.8元/kg)。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当事人未缴纳相关税费,故认定当事人获得的获违法所得为192.06元(美国青豆﹝原味﹞的销售数量4.85kg*销售价格19.8元/kg+美国青豆﹝烤肉味﹞的销售数量4.85kg*销售价格19.8元/kg=192.06元)。
另查明,当事人在购进上述美国青豆(原味)和美国青豆(烤肉味)时,未查验该批次产品的检验报告或相关合格证明文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情况。
2.《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抽样单编号: DC22500243650600574、抽样单编号: DC22500243650600576)打印件、《重庆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打印件,抽样时拍摄的照片打印件,证明抽样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的美国青豆(原味)、美国青豆(烤肉味)进行抽样送检的过程。
3.《检验报告》(№:F22SR06331、№:F22SR006333)、《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结果告知书》(彭水市监检结﹝2023﹞bj-01号),证明当事人经营的美国青豆(原味)、美国青豆(烤肉味)经法定检验机构检验,其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事实。
4.《现场笔录》、《询问笔录》、供货商龙海市恒源食品厂的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龙海市恒源食品厂销货清单》复印件、现场检查时拍摄的照片打印件,证明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品(美国青豆﹝原味﹞、美国青豆﹝烤肉味﹞)的事实经过、获得销售收入及获利情况。
2023年2月22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彭水市监罚告〔2023〕41号),告知了当事人本局拟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权。在规定的时间内,当事人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食品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本案中,当事人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美国青豆﹝原味﹞、美国青豆﹝烤肉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了“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未查验美国青豆(原味)、美国青豆(烤肉味)的检验报告或相关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
本案中,鉴于当事人积极主动配合调查,且涉案财物较少,符合《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七)涉案财物数量、金额或者违法所得较少”所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2023年2月20日,经本局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对当事人予以减轻处罚。
当事人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和本办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和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192.06元;
2.罚款3000元。
当事人未查验美国青豆(原味)、美国青豆(烤肉味)的检验报告或相关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本局决定作行政处罚如下:
警告。
综上所述,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行政处罚如下: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192.06元;
3.罚款3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在本局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银行缴纳罚没款(开户银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彭水支行,户名: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财政局,账号:44010101202630000013)。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彭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彭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2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二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