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彭环罚〔2025〕4号
当事人名称: 潘中成
身份证号码: 513*************99
地址: 重庆市彭水县棣棠乡黄泥村1组134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一)环境违法事实及证据
我局于2025年3月26日至5月9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从事生猪养殖(养殖专业户)未及时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收集、贮存、处理,养殖粪污直排到养殖场下方农田,流经100米左右后最终进入山洪沟,对周边环境影响。5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潘中成所经营的养殖场已完成整改,检查当日养殖粪污未外排,养殖粪污收集到化粪池中处理后再进行综合利用。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3月26日对养殖专业户潘中成现场检查时所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5年3月26日对养殖专业户潘中成违法现场所作《视听资料制作说明》及现场影像资料;
3.2025年4月1日对养殖专业户潘中成违法现场所作《现场检查(勘察)方位图》;
4.2025年4月1日对潘中成所作《调查询问笔录》;
5.2025年4月3日对潘中成所作《调查询问笔录》;
6.《重庆市畜禽养殖规模标准》;
7.潘中成于2024年4月1日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8.2025年5月9日对养殖专业户潘中成现场检查时所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9.执法人员任帅、秦凯行政执法证复印件。
证据1-6证明养殖专业户潘中成未及时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收集、贮存、处理,养殖粪污直排外环境,造成污染的环境违法事实;该经营者为常年存栏生猪当量大于等于二十头小于二百头的畜禽养殖户。
证据7证明潘中成是环境违法主体;
证据8证明潘中成所经营的养殖场已完成整改,检查当日养殖粪污未外排,养殖粪污收集到化粪池中处理后再进行综合利用。
证据9证明执法人员符合法律规定,其收集、提供之文书具有合法性。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六条“养殖专业户应当根据养殖污染防治要求,实行雨水、污水分流,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贮存设施,及时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收集、贮存、处理,防止污染水体。”的规定。
(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我局于2024年6月1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彭环罚告〔2025〕4号)告知你陈述申辩权(听证权)。
你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三)裁量情况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认为:
依据《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养殖专业户未实行雨污分流,未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贮存设施,未及时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收集、贮存、处理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同时依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24类常见违法行为外的其他违法行为通过共性和修正裁量因子计算处罚金额的规定,本案共性裁量因子为:两年内未受到过行政处罚(裁量等级1),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修正裁量因子:改正情况:整改措施已落实(裁量等级-2),社会影响力:一般自然人(裁量等级-2),主观过错程度:故意(裁量等级1)。将以上裁量因子带入裁量处罚金额计算公式,计算得出结果为2000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养殖专业户未实行雨污分流,未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贮存设施,未及时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收集、贮存、处理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同时参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大写)贰千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缴款方式:
1、银行缴款。开户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账号:4401 0101 2026 0000 013。
2、平台缴款。到彭水自治县生态环境局210室通过缴费平台现场缴费(微信、支付宝)。
3、公众号缴款。关注“彭水公共缴费平台”,点击缴费入口进入缴费信息查询界面,输入手机号码查询未缴费信息,选中未缴费信息进行缴费。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5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