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彭环罚〔2025〕5号
当事人名称:彭水丰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307234059XR
地址:重庆市彭水县靛水街道文武社区13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一)环境违法事实及证据
我局于 2025年4月18日至4月2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从事规模畜禽养殖,在利用潜水泵泵送畜禽粪污进行还田时,潜水泵与管道接头处发生脱落,导致粪污溢流至养殖场地下方山林、公路,溢流长度约500米,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法定代表人张锦于2025年4月25日提供的彭水丰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张锦于2025年4月25日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3.执法人员于2025年4月18日对彭水丰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锦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4.执法人员于2025年4月18日对彭水丰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违法现场制作的《现场照片(影像)证据》;
5.执法人员于2025年4月18日对彭水丰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违法现场制作的《现场勘察平面图》;
6.执法人员于2025年4月25日对彭水丰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锦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7.执法人员于2025年5月12日对彭水丰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制作的《现场复查(勘察)笔录》;
8.执法人员于2025年5月12日对彭水丰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制作的《现场照片(影像)证据》;
9.执法人员执法证件复印件。
证据1-2证明彭水丰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为环境违法主体。
证据3-6证明彭水丰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从事规模畜禽养殖,在利用潜水泵泵送畜禽粪污进行还田时,潜水泵与管道接头处发生脱落,导致粪污溢流至养殖场地下方山林、公路,溢流长度约500米,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的环境违法事实。
证据7-8证明彭水丰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已按照要求完成整改。
证据9证明执法人员符合法律规定,其收集、提供之文书具有合法性。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应当确保其正常运行”的规定。
(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我局于2024年6月1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彭环罚告〔2025〕5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权)。
你单位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三)裁量情况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认为: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结合《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彭水丰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处罚进行如下裁量:
(一)违法行为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以及社会影响程度:该公司违法行为造成的环境污染较小,未产生不良社会影响;
(二)违法行为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程度:当事人不存在主观故意;
(三)违法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或者手段: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
(四)违法行为危害的具体对象:养殖场周边环境;
(五)违法行为当事人是初犯还是再犯:未发现当事人曾因环境违法行为被处罚;
(六)违法行为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所取得的效果:当事人发现潜水泵与管道接头脱落后立即停止泵送粪污,及时对公路周边粪污进行清扫,且积极配合我局调查,按要求及时完成整改。
鉴于以上情况,决定对彭水丰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减轻处罚。
依据《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六条第三项“(三)罚款只规定最高数额没有规定最低数额的,减轻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10%以下确定(不包含本数),从轻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10%—30%确定(包含本数),从重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70%以上确定(包含本数),一般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30%—70%实施行政处罚(不包含本数)。”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以最高罚款数额的5%进行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大写)伍仟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缴款方式:
1、银行缴款。开户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账号:4401 0101 2026 0000 013。
2、平台缴款。到彭水自治县生态环境局210室通过缴费平台现场缴费(微信、支付宝)。
3、公众号缴款。关注“彭水公共缴费平台”,点击缴费入口进入缴费信息查询界面,输入手机号码查询未缴费信息,选中未缴费信息进行缴费。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5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