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卫生领域检查查处清单(2025年1月-6月)
单位名称 |
经营地址 |
专业类别主类 |
案件名称 |
处罚依据 |
案件来源 |
处罚文号或编号 |
立案日期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结案日期 |
执行方式 |
执行结果 |
专业类别主类-查处 |
行政处罚机关 |
处罚程序 |
实际履行罚款金额 |
有证或者无证单位 |
报告单位名称 |
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强制及其他措施、其他处理情况 |
彭水德济医院 |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汉葭街道沙坨社区太守路2号附1号 |
传染病防治 |
彭水德济医院未按照规定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工作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六十九条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医院感染控制任务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的; |
上级卫生健康或疾病预防控制行政机关交办 |
彭水卫传罚〔2025〕1号 |
2025-4-22 |
2025-6-10 |
2025-6-16 |
自觉履行 |
完全履行 |
传染病防治 |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一般 |
0 |
有证单位 |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未严格执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管理制度、操作规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
无 |
彭水县俊苗山民族医药产业有限公司 |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保家镇工业园区七区9号标准厂房二楼 |
消毒产品 |
彭水县俊苗山民族医药产业有限公司违法添加抗真菌药物案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药品等与人体健康相关的产品的特别规定》第四条;1、没收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2万元罚款;2、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罚款;3、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4、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 |
在卫生监督检查中发现 |
彭水卫消罚〔2025〕1号 |
2025-1-22 |
2025-5-21 |
2025-6-4 |
自觉履行 |
完全履行 |
消毒产品 |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一般 |
50000元 |
有证单位 |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生产过程中俊苗山舒肤抑菌膏添加国家规定禁用的抗真菌药物咪康唑,违反《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药品等与人体健康相关的产品的特别规定》第四条 |
没收违法所得:6706.3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