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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彭环不罚〔2025〕6号)
日期:2025-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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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彭环不罚〔20256

当事人姓名:庹守奎

身份证号码: 5135**********7833

地址/住址:重庆市彭水县新田镇庹家村4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

(一)环境违法事实及证据

我局于 2025610日至715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从事生猪养殖(专业户)未及时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收集、贮存、处理。630日,我局对庹守奎经营的养殖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发现该养殖专业户已完成对外排粪污的清理。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庹守奎于2025610日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2.2025610日对养殖户庹守奎所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3.2025627日对庹守奎所作《调查询问笔录》;

4.2025610日对养殖户庹守奎现场检查时所作《现场照片(影像)证据》;

5.2025630日对养殖户庹守奎整改现场复查时所作《复查现场照片(影像)证据》;

6.执法人员执法证件复印件。

证据1证明庹守奎为环境违法主体;

证据2-4证明庹守奎从事生猪养殖(专业户)未及时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收集、贮存、处理的环境违法事实。

证据5证明庹守奎已完成对外排粪污的清理

证据6证明执法人员符合法律规定,其收集、提供之文书具有合法性

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六条养殖专业户应当根据养殖污染防治要求,实行雨水、污水分流,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贮存设施,及时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收集、贮存、处理,防止污染水体。的规定。

(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5828日向你送达《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彭环不罚告〔20253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2025828向我局递交了《放弃陈述申辩、听证权利声明》,声明已确认并放弃陈述申辩、听证权利

二、不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依据《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养殖专业户未实行雨污分流,未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贮存设施,未及时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收集、贮存、处理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参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行政处罚量基准》第七条第八项“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系初次违法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八)其他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的规定, 你的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我局决定对你不予行政处罚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不予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及时对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便、污水进行收集、贮存、处理,防止粪污外排和环境污染。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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