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彭环罚〔2025〕9号
当事人名称:张义权(生猪养殖专业户)
经营者:张义权
身份证号码:513**********55179
地址:重庆市彭水县龙塘乡双星村5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一)环境违法事实及证据
我局于2025年7月16日至9月2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7月16日,执法人员检查发现你在龙塘乡双星村7组自建养殖场地从事生猪养殖(生猪存栏量约100头)过程中,未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贮存设施,未及时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收集、贮存、处理,畜禽粪便及场地冲洗废水未经收集处置直排到外环境,对环境造成影响。7月28日,经执法人员复查,发现你已对养殖场场地下方沟渠的粪污进行清理。8月11日,经执法人员复查,你正在完善畜禽养殖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贮存设施。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张义权于2025年7月16日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2.2025年7月16日对张义权养殖专业户现场检查时所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3.2025年7月16日对张义权养殖专业户违法现场所作《现场照片(影像)证据》;
4.2025年7月16日对张义权养殖专业户违法现场所作《现场勘察平面图》;
5.2025年7月18日对张义权养殖专业户经营者张义权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
6.2025年7月28日对张义权养殖专业户整改现场所作《现场复查(勘察)笔录》;
7.2025年7月28日对张义权养殖专业户整改现场所作《现场照片(影像)证据》;
8.2025年8月11日对张义权养殖专业户整改现场所作《现场复查(勘察)笔录》;
9.执法人员执法证件。
证据l证明张义权是环境违法行为主体,为生猪养殖专业户;
证据2-5证明张义权在从事生猪养殖过程中,未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贮存设施,未及时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收集、贮存、处理,畜禽粪便及场地冲洗废水未经收集处置直排到外环境,对环境造成影响的环境违法事实;
证据6-8证明张义权已对养殖场场地下方沟渠的粪污进行清理,并正在完善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贮存设施。
证据9证明执法人员具有执法资格,其收集、提供之文书具有合法性。
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六条“养殖专业户应当根据养殖污染防治要求,实行雨水、污水分流,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贮存设施,及时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收集、贮存、处理,防止污染水体”的规定。
(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我局于2024年10月1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彭环罚告〔2025〕9号)告知你陈述申辩权(听证权)。
同10月10日,张义权向我局提交了《放弃陈述申辩、听证权利声明书》,声明其已确认《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中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声明放弃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
(三)裁量情况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认为:
依据《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养殖专业户未实行雨污分流,未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贮存设施,未及时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收集、贮存、处理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同时依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24类常见违法行为外的其他违法行为通过共性和修正裁量因子计算处罚金额的规定,本案共性裁量因子为:两年内未受到过行政处罚(裁量等级1),两年内受处罚情况为未受过行政处罚(裁量等级1),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修正裁量因子:改正情况:整改措施正在落实中(裁量等级0),社会影响力:一般自然人(裁量等级-2),主观过错程度:故意(裁量等级1)。经带入裁量处罚金额计算公式,计算结果为2000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养殖专业户未实行雨污分流,未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贮存设施,未及时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收集、贮存、处理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同时参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贰仟元(大写)。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缴款方式:
1、银行缴款。开户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账号:4401 0101 2026 0000 013。
2、平台缴款。到彭水自治县生态环境局210室通过缴费平台现场缴费(微信、支付宝)。
3、公众号缴款。关注“彭水公共缴费平台”,点击缴费入口进入缴费信息查询界面,输入手机号码查询未缴费信息,选中未缴费信息进行缴费。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5年10月13日
无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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