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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彭环罚〔2026〕1号)
日期:2026-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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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彭环罚〔2026〕1号

当事人名称:重庆市萤宝新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静芬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3MAC1C7E031

地址:重庆市彭水县郁山镇天星社区2组102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一)环境违法事实及证据

我局于 2025年12月19日至2025年12月2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沉淀池废水外排,废水通过雨水沟进入厂区下方池塘,经监测,废水中化学需氧量达223mg/L(评价标准值为100mg/L),构成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重庆市萤宝新材料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施虎于2025年12月19日提供的重庆市萤宝新材料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2.施虎于2025年12月19日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3.重庆市萤宝新材料有限公司被委托人张文涛于2025年12月24日提供的《授权委托书》一份;

4.施虎于2025年12月24日提供的重庆市萤宝新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静芬身份证复印件;

5.张文涛于2025年12月21日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6.2025年12月19日对重庆市萤宝新材料有限公司所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7.2025年12月19日对重庆市萤宝新材料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施虎所作《调查询问笔录》;

8.2025年12月19日对重庆市萤宝新材料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所作《现场照片(影像)证据》;

9.2025年12月21日对重庆市萤宝新材料有限公司被委托人张文涛所作《调查询问笔录》;

10.彭水自治县生态环境监测站于2025年12月23日出具的《监测报告》(彭水环(监)字【2025】第委托47号);

11.2025年12月22日对重庆市萤宝新材料有限公司所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12.重庆市萤宝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25年12月23日提供的《整改方案》;

13.本案承办人员行政执法证件复印件。

证据1-5证明违法主体为重庆市萤宝新材料有限公司;

证据6-12证明重庆市萤宝新材料有限公司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事实;2025年12月22日,2026年1月9日,执法人员对该公司整改情况进行复查,该公司已停止生产,无废水外排;目前该公司洗选废水循环池等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正在进行整改

证据13证明检查执法人员符合法律规定,其收集、提供之文书具有合法性。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我局于20262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彭环罚告〔2026〕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权)。

你单位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三)裁量情况

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相关规定,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对你单位作如下裁量:

1.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因子

超标(证)排放污染物的行为:超标因子个数:1个(裁量等级取1);废水类别:一般工业废水(裁量等级取2);超标状况:超标1倍以上不足3倍(裁量等级取2);日排放量(水):不足10吨(一般排污单位)(裁量等级取1)。

2.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因子

两年内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次数:未受过行政处罚的(裁量等级取1);两年内受处罚情况:两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裁量等级取1);配合调查情况: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取1);两年内因生态环境问题被投诉、信访或者举报情况:无(裁量等级取1);造成突发环境事件严重程度:未造成(裁量等级取1)。

3.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因子

改正情况:整改措施落实中;裁量等级取0;主观过错程度:故意,裁量等级取1。

4.裁量处罚金额公式:

计算公式:X=N+(M-N)×[(A-1)/4]×(1+B)

X:裁量处罚金额,M:法定处罚上限,N:法定处罚下限,A:裁量系数,B:修正系数。

经裁量处罚金额公式计算,结果为236054.6875元。经个位数取整,最终结果为236054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参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贰拾叁万陆仟零伍拾肆元整(小写:236054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缴款方式:

1、银行缴款。开户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账号:4401 0101 2026 0000 013。

2、平台缴款。到彭水自治县生态环境局210室通过缴费平台现场缴费(微信、支付宝)。

3、公众号缴款。关注“彭水公共缴费平台”,点击缴费入口进入缴费信息查询界面,输入手机号码查询未缴费信息,选中未缴费信息进行缴费。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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