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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彭环罚〔2026〕2号)
日期:2026-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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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彭环罚〔2026〕2号

当事人名称重庆浪硕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黎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3MADYPE8W97

地址: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汉葭街道青龙路439号1号楼裙楼吊5层商业之吊5-1、吊5-2铺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一)环境违法事实及证据

因信访投诉线索,我局于20251124日至202611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位于彭水县汉葭街道青龙路439号6楼的经营场所(凯撒皇宫KTV)未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噪声排放,所使用设备设施在2025年11月24日23时22分至24日23时55分期间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社会生活噪声。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12月3日由现场负责人孙华提供的重庆浪硕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营业执照;

2.2025年12月3日由现场负责人孙华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3.2025年12月3日由现场负责人孙华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2025年12月3日由现场负责人孙华提供的工作证明;

5.2025年12月30日由现场负责人孙华提供的《授权委托书》;

6.2025年11月24日对重庆浪硕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现场所做《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7.2025年12月3日对重庆浪硕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孙华所做《调查询问笔录》;                           

8.2025年12月1日对重庆浪硕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所出的监测报告(彭水环(监)字[2025]第委托42号)

9.2025年12月29日由重庆浪硕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提供的《整改意见书》;

10.2026年1月8日对重庆浪硕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现场所做《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11.2026年1月14日对重庆浪硕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所出的监测报告(彭水环(监)字[2026]第委托4号)

12.2026年1月19日彭水自治县生态环境局对信访投诉人的《回复》及送达回执;

13.2026年2月3日对重庆浪硕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所做的《现场照片(影像)证据》;

14.执法人员朱宏伟、黄选周、秦凯、冉航宇、拉巴多吉执法证件。

证据1-5证明违法主体为重庆浪硕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凯撒皇宫KTV);

证据6-8证明重庆浪硕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凯撒皇宫KTV)“未按照规定排放噪声”,在2025年11月24日23时22分至2025年11月24日23时55分期间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社会生活噪声的环境违法行为;

证据9-13证明重庆浪硕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目前正在积极整改,其整改效果、整改态度得到了信访投诉人的认可。

证据14证明检查执法人员符合法律规定,其收集、提供之文书具有合法性。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排放噪声、产生振动,应当符合噪声排放标准以及相关的环境振动控制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的规定。

(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我局于202621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彭环罚告〔2026〕4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权)。

你单位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三)裁量情况

因本案涉及的违法行为不属于《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规定的常见违法行为,依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六条第三款:“对其他违法行为,通过共性和修正裁量因子计算处罚金额”的规定,对重庆浪硕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裁量如下:

1.违反行为共性裁量因子:

两年内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次数:未受过行政处罚的(裁量等级1)

两年内受处罚情况:两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裁量等级1)

配合调查情况:基本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

两年内因生态环境问题被投诉、信访或者举报情况:不足5次(裁量等级2)

造成突发环境事件严重程度:未造成(裁量等级1)

2.修正裁量因子:

改正情况:整改措施正在落实中(裁量等级0)

主观过错程度:过失(裁量等级-1)

3.裁量处罚金额公式:

X=N+(M-N)×[(A-1)/4]×(1+B)

X:裁量处罚金额,M:法定处罚上限,N:法定处罚下限,A:裁量系数,B:修正系数。

经计算,结果为10203.125元。经个位数取整,应当对重庆浪硕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处罚款10203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重庆市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查处:(一)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设备、设施等,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社会生活噪声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一)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社会生活噪声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壹万零贰佰零叁元整(小写:10203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缴款方式:

1、银行缴款。开户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账号:4401 0101 2026 0000 013。

2、平台缴款。到彭水自治县生态环境局210室通过缴费平台现场缴费(微信、支付宝)。

3、公众号缴款。关注“彭水公共缴费平台”,点击缴费入口进入缴费信息查询界面,输入手机号码查询未缴费信息,选中未缴费信息进行缴费。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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