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彭环罚〔2026〕3号
当事人名称:彭水县春茂畜禽养殖场(个体工商户)
经营者:张海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43MADC2DTF58
地址:重庆市彭水县桑柘镇东风村3组999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一)环境违法事实及证据
我局于 2025年12月11日至2025年12月1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12月11日,你养殖场在从事生猪养殖过程中,未将部分养殖废水(冲洗圈舍污水)有效处理或综合利用,直接排入外环境,养殖废水通过下方公路的排水沟外流20米后进入山洪沟。我局监测人员已现场对山洪沟中水体采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此处水体化学需氧量为478mg/L、氨氮185mg/L,已对外环境造成污染。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经营者张海锋于2025年12月16日提供的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2.经营者张海锋于2025年12月16日提供的彭水县春茂畜禽养殖场(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
3.现场负责人张泽听于2025年12月16日提供的《授权委托书》、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4.2025年12月11日对彭水县春茂畜禽养殖场现场检查时所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5.2025年12月11日对彭水县春茂畜禽养殖场现场检查时所《现场照片(影像)证据》;
6.2025年12月16日对现场负责人张泽听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
7.2025年12月11日委托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监测站对彭水县春茂畜禽养殖场下方山洪沟采样监测,出具的监测报告(彭水环(监)字〔2025〕第委托44号);
8.2025年12月16日对彭水县春茂畜禽养殖场现场检查时所作《现场勘察平面图》;
9.执法人员执法证件复印件。
证据1-3证明彭水县春茂畜禽养殖场(个体工商户)是违法主体;
证据4-8证明彭水县春茂畜禽养殖场(个体工商户)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期间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粪污),对环境造成影响的环境违法事实;
证据9证明执法人员具备执法资格,其收集、提供之文书具有合法性。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的规定。
(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我局于2026年1月2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彭环罚告〔2026〕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权)。
你单位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三)裁量情况
依据《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六条第(三)项“罚款数额的确定遵循下列规则:(三)罚款只规定最高数额没有规定最低数额的,减轻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10%以下确定(不包含本数),从轻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10%—30%确定(包含本数),从重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70%以上确定(包含本数),一般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30%—70%实施行政处罚(不包含本数)。”之规定,结合《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五条第三款“对于法律法规规章未设定处罚金额下限的违法行为,应当根据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考虑因素予以综合裁量,可不代入公式计算。”的规定,对彭水县春茂畜禽养殖场(个体工商户)的处罚进行如下裁量:
(一)违法行为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以及社会影响程度:彭水县春茂畜禽养殖场(个体工商户)现有母猪存栏约600头(折算为商品猪约1200头),2025年12月11日将圈舍冲洗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至外环境,养殖废水通过下方公路的排水沟外流20米后进入山洪沟。我局监测人员现场对山洪沟中水体采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此处水体化学需氧量为478mg/L、氨氮185mg/L,对外环境造成污染。
(二)违法行为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程度:彭水县春茂畜禽养殖场(个体工商户)未采取措施对冲洗废水进行收集处理,主观故意较大。
(三)违法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或者手段:将养殖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外环境。
(四)违法行为危害的具体对象:对环境造成污染,无具体危害对象。
(五)违法行为当事人是初犯还是再犯:初犯。
(六)违法行为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所取得的效果:当事人未采取相关措施对受污染环境进行治理,污染物经雨水冲刷自然消除。
综上,决定对彭水县春茂畜禽养殖场(个体工商户)按最高数额的60%进行裁量。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的规定,参照《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小写:3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缴款方式:
1、银行缴款。开户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账号:4401 0101 2026 0000 013。
2、平台缴款。到彭水自治县生态环境局210室通过缴费平台现场缴费(微信、支付宝)。
3、公众号缴款。关注“彭水公共缴费平台”,点击缴费入口进入缴费信息查询界面,输入手机号码查询未缴费信息,选中未缴费信息进行缴费。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6年3月5日
无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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