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彭环罚〔2026〕10号
当事人名称:彭水县保祥生猪养殖场
经营者:牟保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43MA615FLB0G
地址: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绍庆街道过江村三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
(一)环境违法事实及证据
我局于2026年5月25日至2026年6月2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粪污收集池外壁有破损,有养殖粪污渗漏的现象,在地面形成了10余平方米的粪污堆积区,部分粪污在地表流经约10米后流入生基岭溪流。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经营者牟保祥于2026年5月26日提供的本人居民身份证(打印件);
2.现场负责人苏秀于2026年5月26日提供的本人居民身份证(打印件);
3.经营者牟保祥于2026年5月26日提供的彭水县保祥生猪养殖场营业执照(打印件);
4.经营者牟保祥于2026年5月26日提供的《授权委托书》;
证据1-4证明彭水县保祥生猪养殖场为环境违法主体,其养殖规模属于养殖专业户;
5.2026年5月25日对彭水县保祥生猪养殖场现场检查时所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6.2026年5月25日对彭水县保祥生猪养殖场现场检查时所作《现场照片(影像)证据》;
7.2026年5月25日对彭水县保祥生猪养殖场现场检查时所绘制的《现场检查(勘察)平面图》;
8.2026年5月26日对彭水县保祥生猪养殖场现场检查时所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9.2026年5月26日对彭水县保祥生猪养殖场现场检查时所作《现场照片(影像)证据》;
10.2026年5月26日对牟保祥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11.2026年5月26日对苏秀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12.2026年5月26日对彭水县保祥生猪养殖场现场检查时所作《现场照片(影像)证据》;
证据5-12证明彭水县保祥生猪养殖场粪污收集池外壁有破损,有养殖粪污渗漏的现象,在地面形成了10余平方米的粪污堆积区,部分粪污在地表流经约10米后流入生基岭溪流的环境违法事实。
13.2026年6月3日对彭水县保祥养殖场所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14.2026年6月3日对彭水县保祥养殖场所作《现场照片(影像)证据》;
15.2026年6月22日彭水县保祥生猪养殖场现场复查时所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16.2026年6月22日对彭水县保祥生猪养殖场现场复查时所作《现场照片(影像)证据》;
证据13-16证明彭水县保祥生猪养殖场已基本完成整改。
17.执法人员执法证件复印件。
证据17证明执法人员符合法律规定,其收集、提供之文书具有合法性。
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六条:“养殖专业户应当根据养殖污染防治要求,实行雨水、污水分流,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贮存设施,及时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收集、贮存、处理,防止污染水体”的规定。
(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6年8月12日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彭环罚告〔2026〕8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告知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
本案违法行为发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生效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三条:“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之规定,本案适用《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养殖专业户未实行雨污分流,未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贮存设施,未及时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收集、贮存、处理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应对你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29类常见违法行为外的其他违法行为通过共性和修正裁量因子计算处罚金额的规定,本案对彭水县保祥生猪养殖场裁量情况为:
(一)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因子
两年内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次数:未受过行政处罚的(裁量等级取1);两年内受处罚情况:两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裁量等级取1);配合调查情况: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取1);两年内因生态环境问题被投诉、信访或者举报情况:无(裁量等级取1);造成突发环境事件严重程度:未造成(裁量等级取1)。
(二)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因子
改正情况:整改措施已落实(裁量等级取-2);主观过错程度:过失(裁量等级取-1);经济承受力:个体工商户(裁量等级取-1)。
(三)裁量处罚金额公式:
计算公式:X=N+(M-N)×[(A-1)/4]×(1+B)
X:裁量处罚金额,M:法定处罚上限,N:法定处罚下限,A:裁量系数,B:修正系数。
X=N+(M-N)×[(A-1)/4]×(1+B)(其中M:法定处罚上限为10000,N:法定处罚下限为2000,A:裁量系数为1,B:修正系数为-0.2,计算得出处罚金额为2000.00元。
经综合考量,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小写:¥2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缴款方式:
1、银行缴款。开户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账号:4401 0101 2026 0000 013。
2、平台缴款。到彭水自治县生态环境局210室通过缴费平台现场缴费(微信、支付宝)。
3、公众号缴款。关注“彭水公共缴费平台”,点击缴费入口进入缴费信息查询界面,输入手机号码查询未缴费信息,选中未缴费信息进行缴费。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6年8月27日
无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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