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彭水自治县解决贫困人口基本医疗有保障突出问题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彭水卫发〔2019〕10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重庆和在解决“两不愁三保障”突出问题座谈会上的讲话精神,深入实施健康扶贫工程,推动解决贫困人口基本医疗有保障突出问题,县卫生健康委、县发改委、县扶贫办、县财政局、县医保局、县民政局联合制定了《彭水自治县解决贫困人口基本医疗有保障突出问题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彭水自治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彭水自治县发改委
彭水自治县扶贫开发办公室 彭水自治县财政局
彭水自治县医保局 彭水自治县民政局
2019年9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彭水自治县解决贫困人口基本医疗有保障突出问题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重庆和在解决“两不愁三保障”突出问题座谈会上的讲话精神,深入实施健康扶贫工程,抓好脱贫攻坚各项巡视、巡查、督查、考核中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提高健康扶贫工作质量,助推全县整体脱贫,根据市卫生健康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解决贫困人口基本医疗有保障突出问题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卫发〔2019〕39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确保贫困人口基本医疗有保障。将贫困人口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制度保障范围,常见病、慢性病能够在县乡村三级医疗机构获得及时诊治,得了大病、重病后基本生活仍然有保障。建立健全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加强县乡村医疗卫生机构建设,配备合格医务人员,消除乡村两级机构人员“空白点”,做到贫困人口看病有地方、有医生、有制度保障。
指导工作标准包括:医疗卫生机构“三建好”、医疗卫生人员“三合格”、医疗服务能力“三达标”、医疗保障制度“全覆盖”(详见附件1)。
二、重点任务
(一)加强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建设。
1.加强县乡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建设。
(1)加大支持力度。将县乡医疗卫生机构纳入全民健康保障工程支持范围,积极争取上级支持。加大资金支持力度,落实政府投入责任,改造和完善县乡医院设施,积极推进“美丽医院”建设,配备基本设备,保障县乡医院正常运转。(责任部门:县卫生健康委,县发改委,县财政局)
(2)加强对口帮扶。强化县级医院对各乡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对口帮扶,签订一对一帮扶责任书,明确目标、任务和考核指标。加强县级医院临床专科建设,提升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急诊科的常见病、多发病和部分危急重症的诊疗能力。大力推广中医药适宜技术,提高基层医疗服务能力。(责任部门:县卫生健康委)
(3)推进远程医疗。通过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远程医疗会诊,为贫困患者提供更准确的诊断,合理的治疗措施。进一步规范远程医疗服务,逐步完善远程医疗收费和报销政策。加快县级医院信息化建设,逐步运用信息化手段监管医院治疗安全。(责任部门:县卫生健康委,县医保局)
2.加强村级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建设。
(1)加强乡村一体化管理。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村卫生室业务管理和指导责任,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村卫生室医疗质量安全、公共卫生等监管考核工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手术、危急重症病人的初步现场急救和转诊等任务。村卫生室承担基本的医疗卫生服务。(责任部门:县卫生健康委)
(2)解决基本医疗服务需求。对行政村(居委)常住人口低于800人且无村卫生室及乡村医生的行政村,通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定期巡诊或相邻的村卫生室解决居民医疗卫生服务需求,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无村卫生室的应提供巡诊诊疗场所(面积不低于15m2)。对行政村(居委)常住人口大于800人且无乡村医生或乡村医生无资质开展基本医疗服务的,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通过派驻村医生的方式解决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带编招录的村医生必须安排到对应的村卫生室执业。积极对无或人数配置不足的行政村补充乡村医生,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带编招录时优先选择合格的乡村医生。(责任部门:县卫生健康委,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3)配齐基本医疗设备。2019年9月15日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配齐224个非场镇或卫生院(分院)所在地行政村(居委)卫生室简易呼吸器、观察床、诊查床、办公桌椅、中西药柜(未开展中医服务的可不配置中药柜)、健康档案柜等基本医疗办公设备。(责任部门:县卫生健康委)
(4)推进标准化村卫生室建设。对面积未达标的行政村卫生室应及时予以调整。对未完工的行政村卫生室应加快建设进度并合理设置功能室,确保2019年11月底前建成投用。(责任部门:县卫生健康委,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5)开通医保网络刷卡。协调网络运营商对村卫生室网络运行情况予以排查,确保2019年10月底前全县村卫生室医保网络正常运行。对未开展医疗服务及医保刷卡的村卫生室,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通过派驻医务人员或定期巡诊的方式予以解决。(责任单位:县卫生健康委,县医保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3.加强人才培养培训。
按国家及全市统一部署,持续开展农村订单定向培养、全科医生转岗培训等,继续做好紧缺人才、县级骨干医师培训项目。继续选派业务骨干到上级医院进修学习,2019年9月底拟再选派16名业务骨干到重医附二院进修学习。持续对乡村医生开展实用技能和适宜技术培训,提高乡村医生常见病、多发病诊治和中医药服务能力。(责任部门:县卫生健康委)
(二)强化精准救治。
督促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定期核实核准因病致贫返贫人员信息,更新工作台账,实行动态管理,确保救治措施精准到户到人到病。做好大病专项救治,对罹患儿童先心病、儿童白血病、胃癌、食道癌、结肠癌、直肠癌、终末期肾病、肺癌、肝癌、乳腺癌、宫颈癌、急性心肌梗死、白内障、尘肺、神经母细胞瘤、儿童淋巴瘤、骨肉瘤、血友病、地中海贫血、唇腭裂、尿道下裂、耐多药结核病、脑卒中(新增)、慢性阻塞性肺气肿(新增)、艾滋病机会感染(新增)、风湿性心脏病(新增)、肝硬化(新增)、甲状腺癌(新增)、鼻咽癌(新增)、卵巢癌(新增)等30种重大疾病的农村贫困人口除市上已定点的医疗机构外,确定县域内政府办医疗机构均为定点医院实行集中救治。县人民医院根据市卫生健康下发的诊疗方案制定相应的临床诊疗方案和临床路径开展救治工作。(如市上有新增病种,一并贯彻执行),建立救治台账,确保大病救治率达到90%以上。(责任部门:县卫生健康委、县扶贫办)
(三)强化疾病防控。
1.加强传染病防治。针对发病率高的重点传染病,实施专病专策专防专治。全面落实艾滋病免费筛查、治疗、母婴阻断措施。针对贫困艾滋病感染者,提供规范化的抗病毒治疗随访管理,督促艾滋病感染者按时服药、定期检测。加强肺结核筛查工作,对结核病患者确诊检查提供适当补助,对贫困患者免费提供一线抗结核药品。(责任部门:县卫生健康委)
2.加强地方病防治。全力开展地方病防治专项攻坚行动,将符合建档立卡条件的地方病病人全部纳入大病集中救治范围。建立全县氟骨症、克汀病、二度及以上甲状腺肿大病人健康档案,及时开展救治,做到不漏1人。(责任部门:县卫生健康委)
3.深化健康促进。深入开展贫困地区健康促进三年攻坚行动,改变陈规陋习,倡导健康生活方式,提升健康素养水平。(责任部门:县卫生健康委)
(四)强化医疗保障。
1.全面落实资助参保政策。对已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资金资助参保对象的农村贫困人口中的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农村孤儿等重点救助对象参加一档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缴费给予全额资助,低收入救助对象和因病致贫返贫家庭重病患者参加一档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缴费给予70%资助。对未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资金资助参保对象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个人缴纳部分按贫困程度给予定额资助,确保农村贫困人口参保全覆盖。(责任部门:县医保局,县扶贫办,县财政局)
2.完善医疗保障政策。继续落实对农村贫困人口区域内县级医院基本医保住院报销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起付线降低50%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50%的倾斜政策,将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保险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完善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政策,分类分档细化农村贫困人口救助方案,确保年度救助限额内农村贫困人口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住院医疗费用救助比例不低于70%。(责任部门:县医保局,县财政局)
3.强化多重保障衔接。在现有医保制度之外自行开展的新的医疗保障扶贫措施探索要与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做好有机衔接和平稳过渡,并在2020年年底前转为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三重保障框架下进行。(责任部门:县医保局,县扶贫办,县卫生健康委,县财政局)
(五)强化费用控制。
1.引导合理就医。结合分级诊疗制度建设,引导农村贫困人口首诊在基层,原则上在县域内医保定点机构就诊,确保县域内就诊率达到90%以上。(责任部门:县卫生健康委,县医保局,县扶贫办)
2.规范诊疗行为。各级医疗机构优先选择医保目录内安全有效、经济适宜的诊疗技术、药品和耗材,重点查处大处方、大检查及滥用抗生素、激素现象,建立问题整改台账,责令限期整改。定期对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约谈内容包括“先诊疗后付费”、“一站式”结算等健康扶贫政策执行情况,归档收集好约谈记录及相关佐证资料。(责任单位:县卫生健康委,县医保局)
3.打击欺诈骗保行为。开展打击欺诈骗取国家基金专项行动,重点检查民营医疗机构通过违法违规和欺诈骗保等手段套取医保、扶贫等国家资金的行为。检查内容包括:通过虚假宣传、以体检等名目诱导、骗取参保人员住院行为;留存、盗刷、冒用参保人员社会保障卡等行为;人证不符、恶意挂床住院、虚构医疗服务、伪造医疗文书或票据行为。通过持续开展过度诊疗整治行动,将农村贫困人口医保目录外医疗费用比例控制在10%以内。(责任部门:县医保局,县卫生健康委)
(六)强化兜底保障。
做好民政与扶贫政策的有效衔接,对经多重保障制度救助帮扶,基本生活仍存在困难的贫困人口,符合兜底条件的纳入低保兜底范围。(责任部门:县民政局、县卫生健康委、县扶贫办)
(七)强化便民措施。
1.完善“先诊疗后付费”制度。全面落实贫困患者在县域内定点医院住院“先诊疗后付费”制度,住院不缴纳押金,出院只缴纳个人自付费用,减轻患者垫资压力。(责任部门:县卫生健康委)
2.完善便捷就医措施。强化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建设,建立贫困人口医疗保障信息系统台账。为贫困人口发放电子健康卡,2020年实现精准识别、优先服务全覆盖。探索实施远程医疗服务,逐步实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覆盖。(责任单位:县卫生健康委,县医保局)
3.完善“一站式”结算制度。定点医疗机构全部设立农村贫困人口综合服务窗口,简化就医流程,缩短报销时间。完善“一站式”结算平台统合功能,加强数据和信息对接交换,全面实现农村贫困人口身份信息自动识别、报销金额自动核定、医疗费用“一站式”结算。(责任单位:县医保局,县卫生健康委,县扶贫办)
(八)优化农村贫困患者医疗费报销政策。
1.对农村贫困住院患者(农村贫困患者指全县建档立卡、农村低保患者,下同)。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含重大疾病门诊按住院报销的,重大疾病病种详见附件2)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大额医疗)、医疗救助、市级健康扶贫基金救助、精准脱贫保报销(大病商业补充保险)等方式救助补助后,合规医疗费用(指医保目录内费用及目录外费用占总费用比例不超出10%的部分)报销比例不足90%的部分由县级健康扶贫基金予以补助。(责任单位:县卫生健康委,县财政局,县扶贫办,县医保局)
2.对农村贫困特殊疾病门诊患者。农村贫困人口重大疾病(按门诊报销的)和慢病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证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产生的合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市级健康扶贫基金救助、精准脱贫保报销(大病商业补充保险)等方式救助补助后,在一级医疗机构就诊门诊报账比例不足85%的部分由县级健康扶贫基金予以补助,在二、三级医疗机构就诊门诊报账比例不足80%的部分由县级健康扶贫基金予以补助。(责任单位:县卫生健康委,县财政局,县扶贫办,县医保局)
3.实行农村贫困患者临时救助。对因重大疾病产生医疗费用,经各项政策报销后自付部分仍较大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农村贫患者,可按照(彭水府办发〔2018〕98号)文件规定提出申请,给予临时救助。(责任单位:县民政局)
(九)实现贫困人口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全覆盖。
1.完成部分长期居住在县域内非户籍所在地的贫困人口家庭医生签约。2019年9月15日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贫困人口长期居住在县域内非户籍所在地贫困人口信息摸底调查,将精准信息提交居住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由居住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签约、建档、体检、履约等工作。9月30日前,由居住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将相关资料主动提供给户籍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上传国家健康扶贫动态管理系统并进行维护,确保县域内在家且有意愿签约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全覆盖。其中岩东乡、靛水街道、汉葭街道长滩社区居住在汉葭街道、绍庆街道的贫困人口由户籍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完成。(责任单位:县卫生健康委)
2.完成《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协议书》中临床医生签字工作。2019年10月30日前,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组织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团队深入签约对象家中开展走访,对《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协议书》中非临床医生签字的统一由临床医生签字,完成整改工作。(责任单位:县卫生健康委)
3.完成建档立卡人口中部分慢病患者、65岁及以上的老年人未享受免费体检整改工作。再次对辖区内建档立卡贫困慢病患者和65岁及以上的建档立卡贫困老年人免费体检情况进行核查清理,对未体检人员实行日报制,确保2019年9月30日前全县建档立卡慢病患者和65岁及以上的建档立卡贫困老年人免费体检全覆盖。(责任单位:县卫生健康委,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4.做实家庭医生履约服务工作。加强对糖尿病、高血压、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及肺结核病患者管理。签约医生按规定对糖尿病、高血压、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每季度至少面对面随访一次,肺结核病患者治愈前每月至少面对面随访一次,其它签约对象每年至少随访一次,随时接受签约对象的健康咨询,提高签约居民对签约医生的认同感。(责任单位:县卫生健康委)
5.实现家庭医生签约、免费体检全覆盖。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应签未签及应免费体检未体检的人员名单上报辖区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上报名单组织动员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家庭医生签约、免费体检。(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卫生健康委)
(十)实现贫困人口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证全覆盖。
加强特殊疾病范围及流程宣传(特殊疾病范围及申报流程见附件2),于2019年9月起通过县电视台、日报社、同城网等新闻媒介,及时公布特殊疾病范围及申办流程,提高特殊疾病相关政策知晓度。落实帮扶责任人、村组干部责任,组织特殊疾病患者在二级及以上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诊断,对符合办理的及时负责代办。落实督导检查责任,县医保局负责督促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办理好的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证第一时间发放到患者手中。(责任单位:县医保局,县卫生健康委,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十一)加快推进鲁渝扶贫协作中髋(膝)关节置换项目。
2019年9月30日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一步摸清需要进行髋(膝)关节置换手术的建档立卡贫困患者底数,做到确诊一例,动员一例,手术一例。同时,积极向市卫生健康委争取政策,放宽救助对象范围。(责任单位:县卫生健康委,县财政局)
(十二)加大健康扶贫宣传力度。
结合市上最新政策,印制健康扶贫政策宣传手册,发放到各乡镇街道党委政府、村组干部、帮扶责任人、驻村工作队及医疗卫生机构。通过张贴宣传标语、进村入户宣传、制作发放政策“口袋书”“明白卡”等多种形式,提高基层干部群众和农村贫困人口对健康扶贫政策的知晓率。(责任单位:县卫生健康委,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十三)扎实开展农村改厕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扎实开展农村改厕工作,完善个案台账,并做好自查验收工作,确保改厕工作底数清、情况明。县卫生健康委加大督查力度,对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改厕数予以实地抽查。(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卫生健康委)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实施。各相关单位要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重庆和在解决“两不愁三保障”突出问题座谈会上的讲话精神,把解决贫困人口基本医疗有保障突出问题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统一思想认识,明确职责分工,层层压实责任,有序有效实施。
(二)狠抓任务落实。各相关单位要对照此方案认真排查、摸清底数,建立台账,明确时间表和路线图,倒排时序,挂图作战,实行清单式、销号式管理,扎实推进健康扶贫工作。
(三)加大投入支持。县财政要按规定落实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乡村医生补助经费。对于服务人口较少、按照现有渠道和补助标准不足以维持正常运转的村卫生室,县财政要给予适当补助。要充分发动社会力量,通过慈善捐助等多种形式开展帮扶。
(四)加强信息共享。卫生健康、扶贫、医保、民政等部门做好相关数据信息整合,强化信息共享。落实专人维护相关部门扶贫动态管理系统,准确填报、及时更新、随时跟踪各项数据,为科学决策提供支撑。
(五)加强督导考核。加大督导检查力度,把解决贫困人口基本医疗有保障突出问题工作情况纳入对各乡镇街道党委政府脱贫攻坚成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定期开展督导,通报工作进展和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指导各地及时改进工作。
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农村贫困患者医疗费报销以发票结算日期为准,文件印发之前的按原报销政策执行。
附件:1.重庆市基本医疗有保障工作标准
2.居民医保特殊疾病管理的相关规定及办理流程
附件1
重庆市基本医疗有保障工作标准
根据习近平总书记视察重庆和在解决“两不愁三保障”突出问题座谈会上的讲话精神以及国家卫生健康委《基本医疗有 保障工作标准》,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保障基本医疗的可及性
(一)医疗卫生机构“三建好”。
1.每个贫困县建好2所县级公立医院(含中医医院,下同),具有相应功能用房和设施设备。
2.每个乡镇建好1所政府办卫生院,具有相应功能用房和设施设备,能够承担常见病多发病诊治、急危重症病人初步现场急救和转诊等职责。
3.每个行政村建好1个卫生室,具有相应功能用房和设施设备,能够开展基本的医疗卫生服务。常住人口低于800 人或面积较小的行政村可与相邻行政村联合设置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所在地的行政村可不设村卫生室。
(二)医疗技术人员“三合格”。
1.每个县医院的每个专业科室至少有1名执业医师。
2.每个乡镇卫生院至少有1名执业(助理)医师,2020年年底至少有1名全科医师。
3.每个村卫生室至少有1名注册乡村医生或执业(助理) 医师。
(三)医疗服务能力“三达标”。
1.每个贫困县有2所县级公立医院达到二级医院医疗服务能力,2020 年年底至少有1所达到二级甲等医院医疗服务能力。
2.常住人口超过1万人的乡镇卫生院达到《重庆市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指导意见》(渝卫规财〔2009〕163号)要求。
3.常住人口超过800人的行政村卫生室达到《重庆市村卫生室(所)管理办法(试行)》(渝府发〔2012〕93号)要求。
二、确保医疗保障制度“全覆盖”
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全部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覆盖范围。
附件2
居民医保特殊疾病管理的相关规定及办理流程
一、纳入我市特殊疾病管理的病种包括
(一)重大疾病。
1.血友病,2.再生障碍性贫血,3.恶性肿瘤的放疗(化)疗和晚期的镇痛治疗,(恶性肿瘤的非小细胞癌、胃肠间质瘤,单列)4.肾功能衰竭的门诊透析治疗,5.肾脏、肝脏、心脏瓣膜、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后的抗排异治疗,6.严重多器官衰竭(心、肝、肺、脑、肾),7.艾滋病机会性感染,8.唇腭裂,9.儿童先天性心脏病,10.儿童白血病,11.地中海贫血,12.白血病(慢性随性白血病,单列),13苯丙酮尿症(含四氢化物碟呤缺乏症)0-18岁儿童,14.肺移植术后的抗排异治疗。
(二)慢性病。
1.高血压病(1级高血压中高危和很高危、2级高血压、3级高血压),2.糖尿病1型、2型,3.冠心病,4. 精神分裂症、心境障碍(抑郁躁狂症)、偏执性精神障碍,5.肝硬化(失代偿期),6.系统性红斑狼疮,7.脑血管意外后遗症(脑梗死、脑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后遗症),8.结核病,9.风湿性心瓣膜病,10.类风湿性关节炎,11.慢性肺源性心脏病,12.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13.甲亢,14.慢性乙型肝炎病毒((HBV)感染
二、特殊疾病诊断管理
参保居民申请特殊疾病应经二级及以上资格的医疗保险定点机构进行诊断,我县具有诊断资格的医疗机构包括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县结核病防治所、彭水康馨精神病医院。
三、特殊疾病申报资料
1.所申报特殊疾病既往住院(就诊)病历及相关检查、诊断证明材料。
2.《重庆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特殊疾病申请表》(诊断医疗机构填写)。
3.《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特殊疾病诊断证明书》由诊断医疗机构填写。
4.申请人两张1寸免冠近照、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复印件1张。
四、特殊疾病就医管理
1.特殊疾病患者就医时,应向定点医疗机构出示本人社会保障卡和特殊疾病证件,定点医疗机构应对患者身份进行核查。
2.特殊疾病实行门诊定点就医。原则上由患者在居住所在地就近分别选择1所二级医院和1所一级医院作为本人特殊疾病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其中重大疾病患者可换1所市内三级医院;对患有三种以上特殊疾病的,还可增选1所医院为本人特殊疾病门诊定点医疗机构。
对慢性病原则上不到三级医疗机构门诊治疗,确因病情需到三级医院治疗的,可凭本人选定的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转诊证明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变更到1所三级医疗机构进行门诊治疗。
五、特殊疾病费用报销
1.特殊疾病患者门诊治疗后,由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报销的费用,应符合《重庆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特殊疾病医药费用报销范围》。
2.特殊疾病中的重大疾病门诊医药费报销实行与住院相同的报销比例和起付线,其起付线一年计算1次(一年内到不同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以最高等级计算),封顶线与住院合并计算,直至当年的成年人报销封顶线。
3.特殊疾病中的慢性疾病门诊医药费不设报销起付线,实行按比例、限额的办法。每次报销比例为一级医疗机构80%、二级60%、三级40%,年报销限额为1000元/年、人,同时患两种或两种以上特殊疾病的,每增加一种,年报销限额增加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