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彭水)应急罚〔 2022〕工贸—51号
被处罚单位:扬州市富鸿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地 址: 扬州市江都区丁伙镇富桥村万年路2号 邮政编码: 225266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美庭职务:负责人 联系电话:13773******
违法事实及证据:我局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在2022年11月29日,对你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以下问题:一、你公司在对彭水县茂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余热发电车间进行检修作业过程中,在焊接作业现场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
证据一:扬州市富鸿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12MA1WE84P6H),证明扬州市富鸿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责任主体。
证据二:彭水县应急管理局对你公司负责人张美庭 和安全管理人员颜昌海 调查询问笔录,证明扬州市富鸿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一、你公司在对彭水县茂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余热发电车间进行检修作业过程中,在焊接作业现场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现场检查记录(彭水)应急检记〔2022〕工贸—51号和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彭水)应急责改〔2022〕工贸—51号,证明扬州市富鸿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一、在对彭水县茂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余热发电车间进行检修作业过程中,在焊接作业现场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本案中鉴于当事人对存在的问题积极整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符合《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局令第31号)第十四条第(二)项从轻处罚的规定,决定给予你单位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彭水自治县应急管理局(靛水新城体育馆306办公室)开具缴款手续并将罚款缴至彭水县财政局开设的专用账户 ,账号:440101*********0013,开户银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彭水支行 , 开户名: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财政局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或者重庆市应急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
2022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