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十五分公司“8.7”一般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21年8月7日6时49分,驾驶员何武强(男,持A3执照)驾驶重庆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十五分公司 815路公交车(渝H77***),由彭水大转盘公交车站发往工业园区,途经国道319线2241km+400m(小地名:一中侧校门)处时,与横穿公路的行人廖文秀(女,67岁)相撞,致行人廖文秀受伤,送彭水县人民医院抢救于10时41分死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70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县人民政府《关于授权县应急局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一般事故的决定》(彭水府发〔2020〕15号)要求,成立了由县应急局局长郑永东任组长,县应急局、县交通局、县公安局、县总工会等单位工作人员组成的重庆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十五分公司“8.7”一般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依法对该起事故进行了认真细致的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查阅资料,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发生的原因及发现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和整改建议。现将事故调查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经过及善后处理情况
(一)事故经过
2021年8月7日6时49分,驾驶员何武强(男,持A3执照)驾驶重庆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十五分公司 815路公交车(渝H77***),由彭水大转盘公交车站发往工业园区,途经国道319线2241km+400m(小地名:一中侧校门)处时,与横穿公路的行人廖文秀(女,67岁)相撞,致行人廖文秀受伤,送彭水县人民医院抢救于10时41分死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70万元。
(二)善后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县公安交巡警大队和保险公司积极参与协调事故善后处理工作。经过有关单位耐心细致的协调,事故单位和死者亲属于2021年8月8日就死者的赔偿事宜达成初步意见,由事故单位向廖文秀(死者)亲属先期支付丧葬费5万元人民币,廖文秀遗体由其亲属安葬,具体赔偿已经法院调解予以赔偿,未出现社会不稳定因素。
二、事故单位、事故车辆、道路交通环境及死者等基本情况
(一)重庆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十五分公司
营业执照(副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3092*****p;类型:分公司;负责人:何洪兴;经营范围:1.许可项目:县内班车客运,县际班车客运,县内包车客运,客运站经营,省际班车客运,县内包车客运,县际包车客运,省际包车客运,公共汽车客运(彭水县);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2.一般项目:汽车租赁,为非营运车辆提供代驾服务;汽车零配件销售;汽车信息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成立日期:2014年03月04日,营业期限:2014年03月04日至永久;营业场所:重庆市彭水县汉葭街道文庙社区45号。
(二)车辆基本情况
车辆号牌:渝H77***,号牌颜色:黄色,运输证号:50024300xxxx,道路运输证发证日期:2016年8月8日,线路:大转盘—工业园区,建档日期:2016年8月15日,经营许可证号:5000100000001-xx,经营范围:县内公交,机动车行驶证注册登记日期:2016年7月15日,机动车行驶证发证日期:2016年7月15日。车辆类型:大型普通客车,厂牌型号:XMQ6850AG***VDxx,车身颜色:黄/绿,车辆识别代号:LA6C7DA95***013xx,国产/进口:国产,发动机号:G1EQPG00002,发动机型号:YC4G180-50,燃料类型:柴油/电,核定载客:66人,车辆出厂日期:2016年6月14日,GPS/行车记录仪安装情况:已安装。检验有效期止:2022年1月31日;保险终止日期:2022年7月6日。车辆二级维护日期:2021年4月24日,机动车所有人:重庆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十五分公司。
(三)驾驶员基本情况
渝H77***公交车驾驶员何武强。男,汉族,生于1988年9月8日,家住:重庆市彭水县靛水街道,身份证号:50024319***********,持A3驾照,系重庆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十五分公司公交车驾驶员。
(四)死者基本情况
廖文秀,女,土家族,身份证号:51352519***********;住址:重庆市彭水县保家镇羊头铺。死亡日期:2021年8月7日。
(五)道路情况
事发现场位于重庆市彭水县国道319线2241km+400m(小地名:一中侧校门)处,事发路段为上坡直路(彭水往保家镇方向行进),道路两边有白色边缘线,中间有黄色单实线,道路全宽9.6米,沥青路面,路面完好、干燥。
三、事故原因、性质、应急评估
(一)事故原因
通过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现场查勘、调阅相关资料和对相关人员的调查询问,查明发生本起事故的原因如下:
1.直接原因。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002431202100000124号,在此事故中行人廖文秀从停驶的公交车车头前突然横过公路,没有仔细观察公路两侧的情况,未确认安全,其过错行为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何武强驾车超越停驶的公交车前,没有预判到该车前面可能有行人冲出来,未提前采取有效措施,其过错行为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
廖文秀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行人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从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通过;没有人行横道的。应当观察来往车辆的情况,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不得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之规定。
何武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之规定,认定:
廖文秀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何武强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2.间接原因。重庆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十五分公司对本单位安全风险辨识、研判工作开展不深不细,对从事生产经营行为的公交车辆所存在的风险和隐患监管措施和手段有限,对驾驶员行车途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无法采取行之有效的安全监管措施,在安全生产管理中存在管理瑕疵的行为。
(二)事故性质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此次事故是因行人廖文秀从停驶的公交车车头前突然横过公路,没有仔细观察公路两侧的情况,未确认安全。何武强驾车超越停驶的公交车前,没有预判到该车前面可能有行人冲出来,未提前采取有效措施。行人廖文秀和驾驶员何武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重庆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十五分公司在管理上存在瑕疵,从而引发的一起一般道路交通事故。
(三)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县人民政府成立了事故调查组,同时下设事故应急评估小组,评估小组本着突出重点、紧扣节点、依法依规、严查细究的原则,先后前往彭水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彭水县道路运输管理中心等相关单位,调阅核实应急预案、事故应急响应记录等资料,询问相关人员6人次,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对此次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进行了评估。认为:本次事故发生后,相关单位在接到报警和救援指令后,反应迅速,施救措施、善后维稳等工作及时,无继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次生事故,未引发群体事件,社会面总体可控。但在救援过程中需要改进的地方:一是事故应急响应还应更迅速;二是事故救援还应及时等。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责任单位及行政管理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重庆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十五分公司驾驶员何武强。根据2021年9月15日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00243120210000124号,何武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之规定, 驾驶员何武强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建议重庆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十五分公司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函告彭水县应急管理局。
(二)廖文秀(死者)。根据2021年3月11日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00243120210000124号认定,廖文秀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行人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从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通过;没有人行横道的。应当观察来往车辆的情况,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不得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之规定,认定廖文秀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鉴于其在本次事故中死亡,建议不予追究其相关责任。
(三)重庆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十五分公司。未严格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对本单位安全风险辨识、研判工作开展不深不细,对公司从事生产经营行为的公交车辆所存在的风险和隐患监管措施和手段有限,对驾驶员行车途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无法采取行之有效的安全监管措施。经查,事故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了相关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落实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对车辆按时进行了检测并购买了保险和二级维护保养,安装了有效的GPS监控系统并实时进行了监控,同时事故车辆在事故发生时机械性能良好,车辆各项手续和安全配置齐全有效,事故主要因行人廖文秀从停驶的公交车车头前突然横过公路,没有仔细观察公路两侧的情况,未确认安全。何武强驾车超越停驶的公交车前,没有预判到该车前面可能有行人冲出来,未提前采取有效措施造成的。事故单位虽然在管理上存在瑕疵,但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与本次事故的发生无直接关联。鉴于以上原因,建议对重庆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十五分公司不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对在日常管理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和不足,建议由行业管理部门彭水县道路运输管理事务中心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函告彭水县应急管理局。
(四)何洪兴(重庆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十五分公司负责人)。经查,何洪兴按规定落实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和管理职责。在本次事故发生后,能够积极处理死者善后事宜,主动配合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没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由于客运企业其生产经营活动的特殊性,对驾驶员和车辆在运行中进行精确管理存在不足之处,但其违法行为轻微,与事故的发生无直接关联,在调查中也没有发现何洪兴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关于生产安全犯罪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建议不予追究何洪兴的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五)彭水县道路运输事务中心。作为重庆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十五分公司的行业管理部门,按照彭水县道路运输事务中心《关于印发《2021年度安全工作督导计划的通知》(彭水运发〔2020〕2号)要求,开展行业企业安全督查检查、专项整治等工作;组织管辖内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召开行业安全例会和制定行业安全文件,2021年以来,召开安全生产专题会议3次,专题研究和解决安全生产存在的重大问题,对安全生产相关工作进行学习、情况通报和安排部署,指导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决策部署;每月定期召开安全例会,研判行业安全风险并制定管控措施,按照安全检查计划开展常规日常安全检查,坚持定期、不定期检查和节假日、汛期等重点时段专项检查的安全生产检查,三季度共开展检查65 次,检查发现隐患76条,发现的所有隐患均已治理整改并通过复查验收。“8.7”事故发生后,彭水县道路运输事务中心要求事故企业积极妥善处理死者善后事宜,并组织相关企业召开安全生产专题会议,落实了责任和措施。彭水县道路运输事务中心和相关工作人员履行了法定安全生产工作监管职责,建议不予追究相关管理责任。
(六)彭水县公安交巡警大队。作为道路交通管理单位,该单位落实了“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定了安全管理分工文件,开展了2021年道路交通安全集中整治工作,每月组织召开安全工作会至少1次,节假日前召开了工作布置会,每月开展了1次交通安全工作业务分析及研判,形成次月的工作重点;大队长和教导员每月3次以上到一线开展督查工作。县交巡警大队制定了值班巡查表,每天安排巡警到重点路段巡查。今年以来,为切实提高驾驶员的交通安全意识,大队共出动宣传车 35 台次,警力 70 人次,跟场宣传 18 场次,进学校宣传40 校次,发放宣传资料 8 万余份,播放事故光盘 120 盘次;组织专门力量对扣分满 12 分的驾驶员、交通违法 3次以上的驾驶员以及在交通事故中负同等责任以上的驾驶员进行学习培训,共培训违法驾驶员 135 人次;督促各客运企业加强内部安全管理,认真落实“三不进站、六不出站”制度,紧紧围绕“七个必查”和“四个加强”的相关规定,对 668 台客运车辆进行检查, 1232名客运驾驶员的资质进行了审查;对各类违章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理,共查处酒后驾驶违法行为 116 起。调查组认为县交巡警大队及相关人员履行了法定安全监管职责,建议不予追究相关管理责任。
五、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为认真汲取此次事故教训,特提出如下建议意见:
(一)重庆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十五分公司。一是要认真汲取此次事故教训,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二是要进一步强化对公司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与教育,切实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安全意识,督促其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三是要强化监管措施,加大对车辆和驾驶员管理力度,对有违法违章行为的驾驶员要从严处罚,切实消除事故隐患。
(二)彭水县道路运输事务中心和彭水县公安交巡警大队。要进一步落实新安全生产法“三个必须”(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监督检查工作措施,加大执法处罚力度。深入开展行业领域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对本辖区内运输相关行业开展一次全面事故隐患和违规行为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重庆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十五分公司“8.7”一般交通事故调查组
2021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