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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43MB1B67696P/2021-00050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彭水县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19-03-29 [ 发布日期 ] 2023-03-27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职能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职能

第一条根据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和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重庆市机构改革方案》,以及市委、市政府批准的《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以下简称县生态环境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县生态环境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生态环境基本制度。负责贯彻执行生态环境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方针政策,根据职责和授权拟订有关规范性文件。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负责对接中央、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有关工作。

(二)负责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机制。牵头协调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牵头指导和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的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三)负责监督管理减排目标的落实。监督实施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制度,组织确定水、大气等纳污能力,监督检查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四)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监督实施水、大气、土壤、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噪声、光、恶臭等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责流域水环境保护,监督防止地下水污染。负责入河排污口的设置管理。监督指导相关部门和乡镇(街道)开展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

(五)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贯彻执行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执法。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六)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牵头负责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工作。监督管理核安全和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电磁辐射、核技术应用、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组织开展核与辐射环境监测工作。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

(七)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受县政府委托对重点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点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规定审批或审查重点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八)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监督实施生态环境监测制度、规范。组织实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组织开展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调查评价、预测预警。建立和实行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生态环境质量状况和重大生态环境信息。

(九)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贯彻执行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重大战略、规划和政策,组织开展应对气候变化交流与合作。

(十)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生态环境违法问题。具体执法交由相关执法队伍承担,并以部门名义统一执法。

(十一)组织开展生态环境宣传教育。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

(十二)承担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三)负责机关、所属单位党建工作。

(十四)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五)职能转变。县生态环境局统一行使生态和城乡各类污染排放监管与行政执法职责,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全面落实水、大气、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和环境质量底线,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保障生态安全,建设山清水秀美丽之地。

第四条  县生态环境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负责重要事项督查督办,承担机关文秘、档案、保密、会务、信访、政务公开、信息、脱贫攻坚等工作。负责建立健全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机制,承担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承担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等工作。严格执行生态环境有关资金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配合有关部门提出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负责编报和组织实施年度部门预决算,承担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和接受国家审计机关有关审计工作组织实施内部审计,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负责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宣传工作,承担生态环境保护新闻发布等有关工作,承担生态环境舆情收集、研判、应对工作,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负责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建工作。

(二)法规督查科。执行生态环境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承办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国家赔偿等法律事务有关工作,承担依法行政的监督指导工作,牵头指导和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负责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有关综合性调研,组织起草生态环境政策、综合性规划,协调和审核生态环境专项规划,组织拟订生态环境保护年度目标任务,牵头污染防治攻坚战和碧水、蓝天、绿地、田园、宁静五大环保行动等有关综合性工作。承担彭水自治县生态环境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监督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情况,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统筹协调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对接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和市级生态环境保护集中督察有关工作。承担乡镇(街道)经济社会发展考核和县级部门年度目标任务绩效考核中有关生态环境的考核工作。负责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综合性工作。

(三)污染防治科。负责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承担地表水生态环境监管工作,严格落实跨区县(自治县)界水体断面水质考核制度,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责流域水环境保护,承担入河排污口的设置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水功能区划。负责大气、机动车、噪声、光、恶臭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拟订重污染天气应对政策措施,组织协调大气面源污染防治工作,严格落实区县(自治县)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落实情况考核制度。监督指导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

(四)生态保护科。负责监督实施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开展生态状况评估、生态示范创建。承担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相关监管工作。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监督实施生态环境监测制度、规范和相关标准。组织开展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调查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并进行预测预警,承担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规划设置有关工作,承担生态环境质量状况和重大生态环境信息发布有关工作。

(五)行政审批科。负责组织实施环境影响评价与环境保护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制度,按规定对重点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点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或审查重点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承担本部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按照三集中、三到位要求,相对集中本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审批工作。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负责监督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排放管理制度,监督检查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组织确定水、大气等纳污能力。组织开展生态环境统计、污染源普查和生态环境形势分析。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和减排工作,组织拟订应对气候变化战略、规划、计划和政策,负责全县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的综合指导和协调工作,组织开展排污权交易、碳排放权交易工作。严格执行地方生态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承担生态环境科技工作,推动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承担生态环境大数据应用与管理工作。参与指导推动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六)土壤辐射科。负责对土壤生态环境保护、污染地块污染防治、地下水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等工作的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组织指导农村生态环境综合整治,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负责固体废物、化学品重金属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危险废物经营管理、固体废物转移管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管理等环境管理制度。负责监督管理核安全辐射安全、放射性废物处置,组织实施电离、电磁辐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与环境保护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制度。负责对电磁辐射、核技术应用、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核与辐射环境监测和重点辐射源的监督性监测。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

第五条县生态环境局机关行政编制12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内设机构领导职数6名。

机关后勤服务人员事业编制2名。

第六条  县环境行政执法支队调整设置为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县生态环境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中共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329日起施行。

第九条  其他


办公地点: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靛水街道五湖社区体育路3

办公电话:023-78442776023-78493966(环境投诉电话)

单位负责人:陈卫东

办公时间:夏季作息时间(5月1日—9月30日)9∶00—12∶30、14∶30—18∶00(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冬季作息时间(10月1日—次年4月30日)9∶00—12∶30、  14∶00—17∶30(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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