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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50024300915003XY/2022-00024
  • 主题分类
  • 林业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彭水县政府办
  • 成文日期
  • 2022-06-05
  • 发布日期
  • 2022-06-16
  • 标题
  •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彭水府办发〔2022〕82号
  • 有 效 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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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规范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

审批管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林地是国家重要的自然资源和战略资源,是森林资源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根基。加强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和监督管理,是保障国土生态安全、建设生态文明的基本要求,是提高森林资源管理水平和加强林地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是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与林地保护矛盾的迫切需要,对于规范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和审批行政行为,依法履行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和监督管理职责有着重要作用。根据《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林资规〔2021〕5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将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明确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的概念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是指在林地上建造永久性、临时性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改变林地用途的建设行为。包括:
    (一)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林地。
    (二)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
    (三)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

二、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应遵循的原则

(一)建设项目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使用林地的,应当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合理和节约集约利用林地。
    (二)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
    (三)建设项目限制使用生态区位重要和生态脆弱地区的林地,限制使用天然林和单位面积蓄积量高的林地,限制经营性建设项目使用林地。

三、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申请材料

占用林地和临时占用林地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提出使用林地申请,提供下列材料:

(一)《使用林地申请表》

二)用地单位的资质证明或者个人的身份证明。
    (三)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核准批复、备案确认文件、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项目初步设计等批准文件;属于批次用地项目,提供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的批次用地说明书并附规划图。

(四)符合城镇规划的项目,提供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符合乡村规划的项目,提供乡村规划许可证。
    (五)拟使用林地的其关材料。包括:涉及使用国有林场等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经营的国有林地,提供其所属主管部门的意见材料及用地单位与其签订的使用林地补偿协议;属于符合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规划的建设项目,提供相关规划或者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符合规划的证明材料,其中,涉及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的林地,提供其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的意见材料。
    (六)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提供符合《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规范》(LY/T2492-2015)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使用林地现状调查表、建设项目用地红线的矢量数据(CGCS2000坐标系shp或gdb格式矢量数据)。

(七)生物多样性评价报告(涉及自然保护区的建设项目需要提供)。

(八)违法使用林地和违法采伐林木的查处情况及处罚文书、罚款收据(未批先占、违法占用需提供)。

(九)其他材料

1. 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建设(包括森林防火道路和农民修建自住用房等),占用国有林地的,提供被占用森林经营单位同意意见;占用集体林地的,提供被占用林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经营者、承包者同意的意见。

2. 临时使用林地的建设项目,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恢复植被生产条件和植被恢复方案,包括恢复面积、恢复措施、时间安排、资金投入等内容。

四、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程序

(一)审批权限

1. 临时占用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10公顷以下林地由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外,均由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临时使用林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完成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施工和植被恢复。

2. 农民修建自住用房涉及使用林地的,由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彭水府办发〔2020〕59号)相关规定审批。

3. 对交通部门补助一定费用、农民筹资投劳的路基宽度4至7.5米且不转为建设用地的“四好农村路”,可积极支持,纳入县森林防火道路规划,由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修筑森林防火道路的有关要求办理使用林地手续,免征森林植被恢复费。

(二)审批流程

1. 用地单位和个人向县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后,县林业主管部门核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对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用地单位和个人需要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

2. 县林业主管部门对材料齐全的使用林地申请,指派2名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查验,现场查验人员对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使用林地现状调查表是否符合现地情况进行核实,重点核实林地主要属性因子,以及是否涉及保护地、是否涉及陆生野生动植物、有无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古树名木等、是否存在未批先占林地行为。

3. 县林业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组织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建设项目名称、占用林地范围及面积、监督电话等,

4. 需要上报上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审核审批的项目,县林业主管部门将公示情况在上报的初步审查意见中予以说明,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上级林业局和草原主管部门。

五、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准予许可决定书延期的规定

1. 建设项目在使用林地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有效期未取得建设项目用地批准文件,但在有效期内提出延期申请的,可延期2次(共3年),期满后不再延期。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林资规〔2021〕5号)出台前,已经办理过1次延期的,允许再办理1次1年的延期许可,已经办理过2次延期许可的,并仍在延期许可期限内的,该延期许可仍继续有效,到期后不再延期。

2. 对取得使用林地准予许可决定书(包含经批准延期的)已经失效而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如确需使用该林地,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手续。申请材料、用地条件和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等,执行现行有关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的政策规定。森林植被恢复费应按现行标准征收,此前已经交纳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应当予以抵扣。

六、林地监管其他要求

(一)严格控制林地转为设施农用地。农用设施项目使用林地不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发展林下经济对待,但不能毁坏植被,不能改变林地性质。

(二)严格公墓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管理。公墓建设要尽量少用或不用林地,不得占用国家级公益林。符合市政府批准的殡葬事业发展规划的公墓、陵园,可以少量使用林地。公益性公墓、陵园使用的林地应以疏林地、残次林地、灌木林地等为主,不占或少占有林地;经营性公墓不得占用有林地。审核公益性公墓使用林地时,除提交项目批准文件外,还需要提供市民政局的批准文件。

(三)严格控制采石采矿项目使用林地。严禁在自然保护地、公益林范围内采石、采砂、取土,严格控制勘查、开采矿藏。在不违反国家和市投资政策、投资导向的前提下,保障大中型矿山开采项目、重点工程配套服务项目、县级重点引进的采石采矿项目使用林地。

(四)加强农村自住用房和乡村公路建设使用林地管理。农村居民修建自用住宅原则上不得占用国有林地。在符合一户一宅前提下,每户建房面积符合县人民政府对农民建房面积控制的,作为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类型项目使用林地;通村通组公路可以作为一个项目单独申报,也可将全村的乡村道路整合为一个项目申报。项目批准文件可以是发展改革部门的立项文件,也可以是乡镇人民政府批复同意的实施方案,项目的红线范围按交通主管部门出具的施工红线图为准。

(五)明确其他管理规定。一是建设项目占用和临时占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等环境敏感区域林地,属于符合自然保护区等专项规划的建设项目,提供相关规划或者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符合规划的证明材料,其中,涉及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的林地,提供其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的意见材料。二是抢险救灾等急需使用林地的建设项目,依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可以先行使用林地。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灾情结束后6个月内补办使用林地审核手续。属于临时用地的,灾后应当恢复林业生产条件,依法补偿后交还原林地使用者,不再办理用地审批手续。三是2015121日起,将上一轮退耕还林地纳入常规林地管理范围。在编制使用林地可行性研究报告时不再专门调查上一轮退耕还林有关情况,不再测算县级财政已经拨付的退耕还林补助资金情况。

七、全面推行渝快办政务服务平台

根据放管服改革工作要求,为推进政务公开,促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建设,全面推行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网上办理,凡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或批准的建设项目,包括县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临时、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项目(秘密级以上的建设项目除外),都应在渝快办网审平台申报,未录入网审平台的,一律不予接件。

八、认真履行监管责任

根据谁审批,谁负责属事属地原则,各部门、各乡镇(街道)、各企事业单位要切实加强项目监管,保证建设项目依法合规使用林地。一是加强项目前期监管。在下达项目计划或项目建设前期拟选址时,先征求县林业主管部门意见,核实是否涉及自然保护地、生态公益林等限制条件,保证项目能落实落地。二是依法完善林地手续。建设项目在依法完善使用林地手续后方可建设,严禁未批先占,对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行为县林业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打击,涉嫌刑事案件的,按程序依法移交县公安局。三是加强林木采伐管理。建设项目在取得林地使用许可后涉及采伐林木的,要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后方可采伐。四是加强施工监管。项目建设时严格按审批红线施工,严禁超范围施工,严禁少批多占、批甲占乙等违法行为。

附件:1.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

2.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

  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林资规〔20215号)

3.《使用林地申请表》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