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的通知》政策解读
林地是国家重要的自然资源和战略资源,是森林资源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根基。为加强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进一步明确审核审批内容,规范审核审批程序,强化审核审批监管。根据《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林资规〔2021〕5号)有关规定,2022年6月5日,县政府办公室印发《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的通知》(彭水府办发〔2022〕82号),现解读如下。
一、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的概念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是指在林地上建造永久性、临时性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改变林地用途的建设行为。包括:
(一)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林地。
(二)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
(三)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
二、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应遵循的原则
(一)建设项目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使用林地的,应当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合理和节约集约利用林地。
(二)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
(三)建设项目限制使用生态区位重要和生态脆弱地区的林地,限制使用天然林和单位面积蓄积量高的林地,限制经营性建设项目使用林地。
三、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申请材料
占用林地和临时占用林地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提出使用林地申请,提供下列材料:
(一)《使用林地申请表》
(二)用地单位的资质证明或者个人的身份证明。
(三)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核准批复、备案确认文件、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项目初步设计等批准文件;属于批次用地项目,提供经有关人民政府同意的批次用地说明书并附规划图。
(四)符合城镇规划的项目,提供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符合乡村规划的项目,提供乡村规划许可证。
(五)拟使用林地的其关材料。包括:涉及使用国有林场等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经营的国有林地,提供其所属主管部门的意见材料及用地单位与其签订的使用林地补偿协议;属于符合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规划的建设项目,提供相关规划或者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符合规划的证明材料,其中,涉及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的林地,提供其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的意见材料。
(六)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提供符合《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规范》(LY/T2492-2015)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使用林地现状调查表、建设项目用地红线矢量数据的(CGCS2000坐标系shp或gdb格式矢量数据。)
(七)生物多样性评价报告(涉及自然保护区的建设项目需要提供)。
(八)违法使用林地和违法采伐林木的查处情况及处罚文书、罚款收据(未批先占,违法占用需提供)。
(九)其他材料
1.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建设,包括森林防火道路和农民修建自住用房等。占用国有林地的,提供被占用森林经营单位同意意见;占用集体林地的,提供被占用林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经营者、承包者同意的意见。
2.临时使用林地的建设项目,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恢复植被生产条件和植被恢复方案,包括恢复面积、恢复措施、时间安排、资金投入等内容。
四、审批权限
1.临时占用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10公顷以下林地由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外,均由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2.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建设,占用集体林地由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占用国有林地由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免征森林植被恢复费。
五、审批流程
1.用地单位和个人向县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后,县林业主管部门核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对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用地单位和个人需要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
2.县林业主管部门对材料齐全的使用林地申请,指派2名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查验,现场查验人员对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使用林地现状调查表是否符合现地情况进行核实,重点核实林地主要属性因子,以及是否涉及保护地、是否涉及陆生野生动植物、有无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古树名木等,是否存在未批先占林地行为。
3.县林业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组织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建设项目名称、占用林地范围、面积、监督电话等。
4.需要上报上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县林业主管部门将公示情况在上报的初步审查意见中予以说明,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上级林业局和草原主管部门。
六、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准予许可决定书延期的规定
1.建设项目在使用林地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有效期未取得建设项目用地批准文件,但在有限期内提出延期申请的,可延期2次(共3年),期满后不再延期。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林资规〔2021〕5号)出台前,已经办理过1次延期的,允许再办理1次1年的延期许可,已经办理过2次延期许可的,并仍在延期许可期限内的,改延期许可仍继续有效,到期后不再延期。
2.对取得使用林地准予许可决定书(包含经批准延期的)已经失效而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如确需使用该林地,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手续。申请材料、用地条件和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等,执行现行有关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的政策规定。森林植被恢复费应按现行标准征收,此前已经交纳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应当予以抵扣。
3.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在批准期限届满后仍需继续使用的,应当在届满之日前3个月,由用地单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延续临时占用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