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日期:2019-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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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工作

的通知》政策解读

问:出台《通知》的依据及目的是什么?

答:为了进一步加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9〕648号)中“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评审的内容包括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等审核”、《重庆市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19号)中“未纳入年度审计计划的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项目主管部门可以自行或者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工程结算审核和竣工决算审计”、《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办法〉和〈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的通知》(渝财建〔2018〕3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我局牵头起草了《通知》(代拟稿),经县法制办、县发改委、县审计局、县水务局、福冠公司等14个单位集中会审并书面征求意见后,形成《通知》

问: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范围如何划分的,采取什么方式进行评审?

答:工程预(结)算评审范围根据建设项目建安投资额度大小划分;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评审根据资金性质和投资规模实行“分类管理”;履行批复职责,实行“谁批复、谁负责”。具体为:

1、工程预(结)算评审

除工程结算纳入年度审计计划的建设项目外,其余程预(结)算评审按照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建安投资额度大小划分,即:400万元及以上的建设项目,送县财政局进行评审;4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负责审核或委托具有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评审后,评审结果报项目主管部门。

2、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评审

(1)凡财政资金占项目概算总投资比例50%及以上且概算总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向县财政局提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评审申请,县财政局对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的评审申请进行审核,委托专业服务机构实施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评审,并对专业服务机构出具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评审报告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批复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2)凡财政资金项目概算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项目竣工决算评审申请,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的评审申请进行审核,委托具有资质的专业服务机构评审,或委托入围县财政局或县审计局中介机构备选库的专业服务机构,实施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评审,出具评审报告,由项目主管部门对专业服务机构出具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评审报告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批复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3)对已纳入县审计局审计计划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收到县审计局出具的审计报告后,按照上述决算批复职责分工,向县财政局或项目主管部门提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申请,并附送审计报告。县财政局或项目主管部门根据县审计局的审计结论,批复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问:工程预算评审审批环节有哪些规定和要求?

答:工程预算评审审批主要是审核项目建设资金落实和筹措情况,防范新增债务风险。

1、项目建设单位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项目,在项目预算评审前,必须先填报《彭水自治县财政投资项目预算评审审批表》,并附下达的项目投资计划和资金文件等依据,送县财政局核实项目资金来源和资金筹措情况。

2、对已明确资金来源且资金全额纳入本年度预算的建设项目,经县财政局审核后方可实施预算评审。

3、对已下达项目投资计划,但资金未纳入本年度预算或存在资金缺口的建设项目,经县财政局审核并报县政府审批后实施预算评审;凡资金来源不明确、资金筹措不足的建设项目,经县政府批准后,县财政局纳入预算评审。

4、国有企业使用自筹资金的建设项目,在项目预算评审前,必须先填报《彭水自治县国有企业自筹资金项目预算评审审批表》,并附相关依据送县国资办审核,报县政府审批后实施预算评审。

问:项目建设单位擅自增加工程投资,如何处理?

答:政府投资项目一经批准,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增加建设内容,因技术、水文、地质等原因确需变更设计的,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审批;对未经批准擅自增加工程投资的,项目竣工结算时不予认可,并按相关规定和程序启动问责。

问:哪些情形下,县财政局不予受理评审?

答:存在以下情形的,县财政局不予受理评审。

1、未经工程预算评审,财政局不予受理工程结算评审;

2、 除县政府批准外,项目先施工或已竣工的建设项目,财政局不予受理工程预算评审;

3、 项目预算送审金额超过下达投资计划的,财政局不予受理工程预算评审;由项目建设单位重新优化设计或按程序调整项目投资计划获批后,再按程序将工程预算送县财政局进行预算评审。

问:提供的评审相关资料应符合哪些要求?

答:施工图必须达到设计深度;施工图预算编制必须符合行业规范要求,应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编制,材料价格应与送审时点当地市场价格相符;施工合同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行业相关配套文件规定,不得签订违背计价规则的合同条款;同时,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一次性提供相关评审资料,无特殊情况不得增补任何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问:财政评审限时办结怎样确定时限的,哪些不属评审限时范围?

答:按照项目送审金额大小确定办结时限长短(详见附表),办结时限自评审项目受理之次日起至出具评审初步结论之日止,对项目建设单位补充资料、征求意见及不安排工作人员配合工作的,不计入限时评审范围内。项目建设单位自收到县财政局审定的项目评审结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若项目评审结论在送达项目建设单位5个工作日内不签署意见,则视为同意评审结论。若因项目建设前期工作不到位,县财政局要求提供补充资料和征求意见反馈不及时,导致无法出具项目评审结论,造成评审时限延误和影响项目建设进度,由项目建设单位承担相关责任。

      附表 财政投资评审限时办结时限